消防设施切勿遮挡 以防无计可施

消防设施是灾害来临时社会公众和消防官兵扑救火灾的基本保障,但有些单位、企业为了美观,常将消火栓、灭火器等设施器材遮挡、“美化”起来,等到意外发生时,才追悔莫及。生活中,养成良好的消防习惯非常重要,每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责任,要时刻做到不遮挡、不堵塞、不损坏。只有时刻紧绷安全弦,才能防患于未然。

消防设施是灾害来临时社会公众和消防官兵扑救火灾的基本保障,但有些单位、企业为了美观,常将消火栓、灭火器等设施器材遮挡、“美化”起来,等到意外发生时,才追悔莫及。生活中,养成良好的消防习惯非常重要,每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责任,要时刻做到不遮挡、不堵塞、不损坏。只有时刻紧绷安全弦,才能防患于未然。
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
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
(七)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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